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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兼职须经现所在单位准许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今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并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昨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副处长柏澜做客城市管理广播时表示,劳动者能否在与首家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再到新的单位求职,还得取决于前一单位是否有限制。

  昨日,有网友提问,对于已经向老单位提出辞职,但还未办理正式离职手续就到新单位上班是否合法?对此,柏澜介绍,现在《劳动合同法》并没有禁止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法律并没有明令禁止一个单位的职工到另外一个单位从事兼职。但是否能打双份工,取决于已经建立起劳动关系的那个单位是否有限制:如果原单位不限制,那该职工就可从事兼职工作,但如果老单位有限制或有明确的规章制度禁止本单位职工从事兼职工作,该职工从事兼职工作或没有办完离职手续,在没有完成工作交接的情况下就到新单位工作,那么新单位将有可能与职工本人一起成为“被告”,“因为新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给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了职工本人需承担责任外,新单位也是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柏澜说。

  据了解,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因此提醒广大企业或用人单位,在招用员工的时候对原身份和劳动关系要做一个核查,包括跟原单位是否解除劳动合同,要解除了劳动关系拿个证明书。避免有的职工可能在病假期间出来工作,这样就是一种违规行为。”柏澜提醒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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