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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导游面临淘汰

    东北网2月18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法)今年元旦起正式实施,新法增加了若干有利于劳动者的条款,比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签劳动合同企业需付双薪”、“被派遣劳动者享受同工同酬”等等。但对于导游这一特殊职业,兼职远多于全职,新法的实施让不少挂靠和兼职导游面临“被淘汰”的危险。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于新法的实施,旅行社态度显然不积极,新法中“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条款完全一刀切,对于流动性较大的兼职导游,则显得比较困难,会加大旅行社的成本,而兼职导游也患得患失,因为一旦与一个用工单位签订了合同,就意味着他再也不能到其他旅行社打零工了。

  ●现状调查:兼职导游是正规导游的两倍

  前一段时间,哈尔滨商业大学大三学生张伟(化名)利用寒假给一家旅行社当兼职导游,从大二开始,张伟就从事兼职导游这个行当,不过从今年开始,张伟开始担心他的暑假能不能再从事这个行当了,因为新法的实施,他很可能面临不被旅行社聘用的危险。“新法虽然对我们的权益进行了保障,但是旅行社为了规避风险,减轻负担,可能不会再用兼职导游了。”张伟说。

●新法实施:旅行社“养不起”兼职导游

  事实上,张伟的担心并非多余。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新法实施后,关于兼职导游的生存和权益保障问题逐渐凸显,在上海和广州,一些旅行社已经清退部分兼职导游。

  “旅游业淡旺季明显,旅行社不会养一批固定导游。如果一定要旅行社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兼职导游被炒鱿鱼在所难免。”14日,在采访中,哈市一家旅行社的负责人如是向记者说,不过他表示,目前在我省还没有引起大的反应。

  据他介绍,近几年,旅游业高速发展,但旅行社的利润却越来越薄,价格竞争使大部分旅行社不愿意负担高额的人力资源成本,只好大量聘用兼职导游。“兼职导游连底薪都不用给,只拿差费(出团时按天数计算的收入),剩下的就靠他们在游客购物、增加景点中赚回扣,所以在同等专业条件下,旅行社当然钟情于兼职导游。”正因为此,新法实施后,目前旅游业界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观望和疑虑情况,但可以肯定的是,部分旅行社为了规避风险、减轻企业负担,很可能不与兼职导游签订劳动合同。

  采访中,一家小型旅行社的一位工作人员给记者算了一笔账。现行导游的薪酬通常是“底薪+差费”。在旅行社有编制的导游,每月底薪才300~500元,加上差费,月收入平均3000元,他所在的旅行社因为比较小,所以平时只养了4个专职导游,而到旺季,他们则需要20多个导游,全部是兼职的。“新法实施后,旅行社与他们全部签订劳动关系,这些数量的导游每人每年按3万元计算,每年旅行社则要多支付近70万元,还不包括为他们缴纳‘三险’的钱。显然养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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